全面推行村(居)民理事会制度,提升基层组织管理服务水平
作者: 玉山县新农村           时间:2016-04-27 14:50:47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重点和难点都在基层。随着改革深入、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城乡正在发生新的深刻变革,传统的组织动员方式不再适应,迫切需要改进领导方式、创新工作机制;基层群众民主意识增强、利益诉求增多,迫切需要建立健全反映群众意愿、化解利益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机制;基层组织承担的社会管理任务更加繁重,迫切需要提升基层组织的管理服务水平。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推行村(居)民理事会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赣党建发〔20144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行村(居)民理事会制度,在村民小组(自然村)、居民小区(社区网格)建立村(居)民理事会,是扩展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载体,是壮大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力量的有效形式,是下移工作重心、延伸工作触角、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途径,有利于激发基层群众的主体意识,增强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架起基层党员干部和群众之间联系服务的桥梁,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及时掌握社情民意、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选优配强村(居)民理事会成员特别是理事长。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参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村(居)民民主选举村(居)民理事会。村(居)民理事会一般由57人组成,任期3年。村(居)民理事会成员重点应从村(居)党员干部、村(居)民代表、致富能手、妇女骨干、楼栋长、单元长、“五老”人员(老党员、老干部、老模范、老教师、老军人)以及大学生村官等人员中产生。要发挥党组织、党员在村(居)民理事会的引领作用,提倡村(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以及村民小组(自然村)、居民小组(社区网格)党组织负责人通过选举兼任村(居)民理事会成员特别是理事长。

村(居)民理事会成员的基本条件。一是有代表性,为村(居)民各方面利益的代表;二是有公认性,口碑好、威望高,公道正派、群众信任;三是有先进性,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乐于为民办事、甘于奉献;四是有稳定性,有管理事务、服务群众的时间和精力。

村(居)民理事会职责任务。村(居)民理事会在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村(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是宣传党和国家政策。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引导村(居)民遵纪守法。二是倡导文明新风。引导村(居)民遵守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崇尚科学、移风易俗,积极倡导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三是管理公共事务。积极筹资筹劳,兴办本地公益事业和公共事务,维护和管理基础设施,协助村(社区)“两委”搞好新农村建设和社区建设。四是开展便民惠民服务。组建志愿服务团队,为村(居)民提供生产生活各方面服务,重视关爱困难群众。五是调解矛盾纠纷。积极协调邻里关系,化解矛盾纠纷,组织村(居)民开展群防群治,维护和谐稳定。六是开展监督评议。对村(社区)“两委”的工作以及重大事项、重大开支等情况进行监督评议;对住区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评议;对危害村(居)民人身财产安全、食品药品安全以及生产经营安全等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健全村(居)民理事会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健全民主议事机制。要实行“一事一议”制度,凡涉及村(居)民重大事项和活动都要纳入议事范围,确保议事有群众参与、干事有群众支持。二是建立健全民主管理机制。制定和完善村(居)民理事会章程、村(居)民理事会成员工作职责、日常管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财务监督管理等规章制度,把村(居)民理事会引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三是建立健全村(居)民理事会定期向村(社区)“两委”报告制度。一般每月报告一次,遇到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村(社区)“两委”要加强对村(居)民理事会的工作指导,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确保村(居)民理事会按章理事、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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