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农民工工作,切实解决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重要性。 农民工已成为产业工人的主体,是推动我省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将农民工培养成为稳定就业的新型产业工人,发展成为在城镇常住并平等享受公共服务的新市民,是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的重要任务;是统筹解决“三农”问题、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巩固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从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一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农民工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紧抓好。
(二)明确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为本、公平对待,统筹兼顾、优化布局,城乡一体、改革创新,分类推进、逐步实施的原则,立足实际探索农业劳动力转移途径,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到2020年,实现转移农业劳动力总量继续增加,农民工综合素质显著提高、劳动条件明显改善、工资基本无拖欠并稳定增长、参加社会保险全覆盖,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力争接近或达到60%,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0%左右,努力实现63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未落户的也能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农民工群体逐步融入城镇,为农民工市民化打下坚实基础。
二、着力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
(三)统筹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 建立健全农民工职业培训统筹协调机制,充分利用人社、农业、扶贫和移民、教育、科技、住房城乡建设、商务以及工青妇等部门和组织的职业培训资源,加大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改进培训补贴方式,面向市场确定培训职业(工种),形成培训机构平等竞争、农民工自主参加培训、政府购买服务的机制。企业要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用于职工的教育和培训。支持企业对招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进行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鼓励大中型企业联合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建设一批农民工实训基地。 (省人社厅、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民工办〕会同省发改委、省农业厅、省扶贫和移民办、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负责)
(四)大力发展职业教育。 加快实现未升入普通高中、高等院校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都能接受不同层次职业教育,从源头上提高农民工职业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全面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农村学生免学费政策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进一步加强面向农村招生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基础能力建设,整合教育资源,合理规划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布局。加强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创新办学模式,提高教育质量。积极推进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省教育厅、省人社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扶贫和移民办负责)
(五)完善和落实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的政策。 积极引导农民工有序外出就业,鼓励农民工就地就近转移就业,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完善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为农民工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加快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和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发展县域经济,加大就业扶贫力度,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大力发展服务业特别是家庭服务业,大力发展中小微企业,开发适合农民工的就业岗位。对进入国家“千户百强”的家庭服务企业,认定为促进就业基地。对在国家“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从事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病患陪护、社区照料等工作并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可按实际从业人数给予所在企业不超过三年的岗位补贴、社保补贴等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建设减免收费的农贸市场和餐饮摊位,满足市民生活需求和促进农民工就业。鼓励市县政府规范散工劳务市场管理。支持发展特色劳务经济,扶持劳务品牌发展。发挥驻外劳务管理机构的作用,加强输出输入地劳务对接,拓展区域协作服务平台。运用财政支持、创业投资引导和创业培训、政策性金融服务、生产经营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等扶持政策,促进农民工创业。继续发挥创业担保贷款在扶持农民工创业中的引领作用,鼓励采取抵押、质押、联保互保及信用担保等方式提供反担保。 (省人社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扶贫和移民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负责)
三、着力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
(六)保障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 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普遍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大力推广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建设,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清理建设领域违法发包分包行为,规范审批制度,严把建筑行业市场准入关。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划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责任。各市、县(区)政府要制定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本行政区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并对非省直部门和中央驻赣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负主要责任;省直部门和中央驻赣单位对本部门、本系统直属用人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负主要责任。全面落实工资保证金、应急周转金制度,及时足额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完善并落实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制度、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治理恶意欠薪制度。加大查处力度,严惩故意、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逐步推广招用农民工备案和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在经济发展基础上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推动农民工参与工资集体协商,推进同工同酬,促进农民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保障农民工休息休假权利。 (省人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法院、省总工会负责)
(七)扩大农民工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覆盖面。 依法将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在城镇从事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及时为跨统筹区域流动的农民工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可以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政策。以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矿山和服务业等领域为重点,采取灵活多样的计缴方式,合理确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推动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平等参加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并平等享受待遇。对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侵害被派遣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的,依法追究连带责任。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推进农民工等群体依法全面持续参加社会保险。整合各项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优化经办业务流程,增强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服务能力。 (省人社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法院、省总工会负责)
(八)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护。 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强化高危行业和中小企业一线操作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相关知识纳入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内容。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安全生产培训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相结合制度。督促企业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农民工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建立监护档案。建立重点职业病监测哨点,完善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的法规、标准和机构。重点整治矿山、工程建设等领域农民工工伤多发问题。实施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和帮扶行动,深入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保障符合条件的无法追溯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无法承担相应责任的农民工职业病患者获得相应的医疗救助和生活保障。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政府法制办、省总工会负责)
(九)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 继续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加强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完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排查预警、快速处置机制,健全举报投诉制度,依法查处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建立处理农民工劳动争议长效机制,按照“鼓励和解、强化调解、依法仲裁、衔接诉讼”要求,及时公正处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畅通农民工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简化受理立案程序,提高仲裁效率。人社、公安、工商、卫生计生、安监等部门要建立协作机制,解决农民工维权取证难的问题。大力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和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完善服务设施,增强维护农民工权益的能力。 (省人社厅会同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法院、省总工会负责)
(十)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 加强法制宣传工作,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充分发挥人社系统“12333”、司法行政系统“12348”和工会系统“12351”咨询专线的作用,为农民工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服务。加强农民工法律服务工作,积极做好涉及农民工的诉讼、非诉讼案件辩护代理工作。继续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简化农民工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审查程序,不断完善异地协作机制。在农民工聚集地区设立法律援助联系点。积极开展法律援助下基层活动。发挥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律协的作用,为农民工提供专业化的法律援助服务。 (省司法厅会同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法院、省总工会负责)
四、着力推动农民工逐步实现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
(十一)逐步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深化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制度改革,积极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由主要对本地户籍人口提供向对常住人口提供转变,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在城镇常住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使其逐步平等享受市民权利。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逐步按照常住人口配置基本公共服务资源,明确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可以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并不断提高综合承载能力、扩大项目范围。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在输入地城镇未落户的,依法申领居住证,持居住证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保障服务平台正常运行。在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区域,主要依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等现有资源,建立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或农民工服务专区,为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一站式”综合服务。到2020年,工业园区全面建立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农民工流动较为集中的市、县(区)及所辖的街道、社区基本实现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全覆盖。 (省农民工办会同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政府法制办负责)
(十二)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合理规划中小学布局,增加城镇教育储备,抓好新建居民小区配套学校建设。将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全部纳入区域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农民工随迁子女开放,与城镇户籍学生混合编班,统一管理。积极创造条件着力满足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需求。对在公益性民办学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受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支持经费,指导和帮助学校、幼儿园提高教育质量。农民工随迁子女不受户籍限制,均可参加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入学报名和录取,与其他在校学生同等享受助学金、奖学金和减免学费政策。落实和完善符合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的政策。开展关爱流动儿童活动。 (省教育厅会同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团省委、省妇联负责)
(十三)加强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工作。 保障农民工适龄随迁子女平等享受预防接种服务。加强农民工聚居地的疾病监测、疫病处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强化农民工健康教育、妇幼教育和精神卫生工作。加强农民工血吸虫病等重大疾病防治工作,落实“四免一关怀”等相关政策。将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纳入户籍所在地医疗救助范围。完善社区卫生计生服务网络,将农民工纳入服务范围。巩固完善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全省“一盘棋”工作机制,落实省内流出地与流入地服务管理责任,完善流动人口统计信息采集、分析应用和数据核查工作机制,开展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动态监测和关怀关爱活动。积极推进农民工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将农民工纳入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范围,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民工育龄夫妻免费享受避孕节育和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 (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
(十四)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进一步落实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的有关政策规定。2015年年底前,各市、县(区)要明确农民工申请住房保障的条件、程序和轮候规则,向社会公布。对开发区、工业园区、企业建设农民工公共租赁住房的,执行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税收优惠和信贷支持政策,中央和省级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将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步覆盖到在城市中有稳定工作的农民工,农民工及其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的缴存比例,先行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建立完善住房公积金异地互认、转移接续制度。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
(十五)有序推进农民工在城镇落户。 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以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为基本要求,有序放开南昌市中心城区落户限制,积极放开其他设区市中心城区限制,全面放开县级城市和建制镇落户限制,让符合条件有落户意愿的农民工在城镇有序落户并依法享受城镇公共服务。对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应优先准予落户。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从制度上逐步解决在城镇就业居住但未落户的农民工享有城镇的基本公共服务。 (省公安厅、省发改委、省人社厅会同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西调查总队、省政府法制办、省委农工部负责)
(十六)维护农民工土地和集体经济权益。 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土地权益。建立健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加强流转管理和服务。完善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和调处机制。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农村集体经济多种有效实现形式,保障农民工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完善相关政策,妥善处理好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进城落户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问题。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分别会同省政府法制办、省委农工部、省法院负责)
五、着力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
(十七)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 重视从农民工中发展党员,加强农民工中的党组织建设,健全城乡一体、输入地党组织为主、输出地党组织配合的农民工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制度。积极推荐优秀农民工作为各级党代会、人大、政协的代表、委员,在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公务员报考、事业单位招聘等方面与城镇职工同等对待。创造新办法、开辟新渠道,支持农民工在职工代表大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中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省农民工办会同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负责)
(十八)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 关心农民工工作、生活和思想状况,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农民工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自信自强、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心态。通过依托各类学校开设农民工夜校等方式,开展农民工融入城镇培训,培养诚实劳动、爱岗敬业的作风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对有需要的农民工开展心理疏导。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继续推动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农民工免费开放。推进“两看一上”(看报纸、看电视、有条件的能上网)活动,引导农民工积极参与全民阅读活动。在农民工集中居住地规划建设简易实用的文化体育设施。利用社区文化活动室、公园、城市广场等场地,经常性地开展群众文体活动,促进农民工与市民之间交往、交流。举办示范性农民工文化活动。从每年送戏下乡演出活动中,安排部分场次,在大型基础建设工地现场、工业园区等有条件的、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地方组织专场演出。鼓励企业开展面向农民工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加强企业文化建设。鼓励文化单位、文艺工作者和其他社会力量为农民工提供免费或优惠的文化产品和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要为农民工文化消费提供适当补贴。 (省文化厅、省农民工办会同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负责)
(十九)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 实施“共享蓝天”关爱农村留守儿童行动,深入推进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设。继续实施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着力解决留守儿童入园需求。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寄宿需求,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政策。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深入推进留守妇女关爱行动,依托基层“妇女之家”帮助留守妇女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加强农村社区养老设施建设与规范管理,推进建设农村留守老人特别是“空巢老人”养老服务平台,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养老服务体系。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的合法权益。 (省民政厅、省妇联会同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团省委负责)
六、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
(二十)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 各级政府要把农民工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落实相关责任。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的建设,提高统筹协调与工作指导的能力。省政府已成立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社厅。2015年年底前,各市、县(区)政府也要成立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 (省农民工办会同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
(二十一)加大农民工公共服务等经费投入。 深化公共财政制度改革,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民工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和财政转移支付同农民工市民化挂钩机制。各级财政要按照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统筹考虑农民工监测调查和培训就业、社会保障、公共卫生、随迁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务的资金需求,加大投入力度,为农民工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提供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农民工工作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支出范围,统筹安排资金,保障农民工服务工作正常开展。 (省财政厅、省农民工办会同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西调查总队负责)
(二十二)创新和加强工青妇及各类社会组织对农民工的服务。 积极创新工会组织形式和农民工入会方式,将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以输入地团组织为主、输出地团组织配合,逐步建立农民工团员服务和管理工作制度,积极从新生代农民工中发展团员。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要切实履行维护农民工权益的职责,通过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等方式关心关爱农民工及其子女,努力为农民工提供服务。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为农民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协同社会管理、促进社会融合的积极作用。改进对服务农民工的社会组织的管理,完善扶持政策,通过开展业务培训、组织经验交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和支持其依法开展服务活动。 (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民政厅会同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负责)
(二十三)做好农民工调查研究工作。 加大投入,建立输入地与输出地相结合、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相结合、标准统一、信息共享的农民工统计调查监测体系,做好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动态监测工作,及时掌握农民工基本情况。深入开展农民工工作研究,为省委、省政府相关决策提供依据。 (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西调查总队、省农民工办会同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负责)
(二十四)营造良好的农民工工作氛围。 坚持正确导向,组织引导新闻媒体运用多种方式,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政策阐释解读,宣传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的典型事迹。营造关心关爱农民工的社会氛围,努力使尊重农民工、公平对待农民工、让农民工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省委宣传部、省农民工办会同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负责)
省直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配套措施,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要针对重点工作和突出问题进行督察,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农民工工作情况。
2015年6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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